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61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對人金慶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原名統聯租車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冠任 相對人 林重慶 相對人 詹燕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詹燕莉」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詹燕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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