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一百萬元,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賩
法官簡源希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