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21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參拾參萬肆仟參佰肆拾陸元②壹拾萬壹仟參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柒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五年三月十日②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三點七二②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②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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