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15號上訴人乙○○兼訴訟代理丁○○人視同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己○○
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阮世賢
法官凃春生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4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