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449號聲明人甲○○○
4號3上列聲明人與相對人乙○○間因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明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因聲明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 涂淑娟 、賴富美、 賴彥璉 、 賴秀珍 、 賴鳳英 、 賴淑英 及 賴順英 之最新戶籍謄本與其各自收受拋棄繼承通知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請提出合法送達之回證,如以書面簽章方式收受通知,請受通知人蓋印鑑章並附印鑑證明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