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70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潘璿翔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內所附之債權明細表,其中所載之WODATE欄位未能辨別係代表何種日期意義,請聲請人釋明該WODATE之意思為何(如係為起息日或係為止息日)。
二、本件聲請狀中所載之利息請求日期為自95年4月28日起,早於債權明細表中所載日期,恐有複利之計算,請聲請人釋明利息起算日期早於債權明細表之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