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0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030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余佩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志朋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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