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710號
原   告 上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嵐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9,
6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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