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710號
原 告 上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嵐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9,
67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