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22號聲請人 江阿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育真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股票:113年度司催字第3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張1,000股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張1,000股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張1,000股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張79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