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3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韓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77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韓宇因偽證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司法實務曾有案例,對販賣毒品5次之被告,分別判刑15年,應執行刑僅定18年6月至19年、對犯強盜6次之被告,分別判刑5年6月,僅定應執行刑6年半左右、對犯116次恐嚇及詐欺罪之被告,其中7次恐嚇判3年6月,109次詐欺判20年7月,共24年1月,該案之應執行刑僅定3年4月、對犯27次詐欺罪之被告,共判30年7月,該案僅定應執行刑為4年、對犯38次竊盜罪之被告,判12年8月,僅定應執行刑為3年、對遭宣告有期徒刑132年8月之被告,僅定應執行刑8年、對犯詐欺罪遭宣告有期徒刑3年7月之被告,僅定應執行刑為1年10月。綜上,希法院能重為公正之裁定,給予伊悔過向上之機會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韓宇先後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毀損、偽證等共計24罪,先後經新北地院、士林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且本件業經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有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原審卷第3頁)。原審因依檢察官之聲請,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斟酌原裁判所定執行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2年,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抗告意旨,援引與本件情節不同之案例,任意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違法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民國103年3月18日│同左│103年2月25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同左│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239號││第1651號││││││├─┬──┼───────────┼───────────┼───────────┤││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同左│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925號│同左│103年度審訴字第786號││事││││││實├──┼───────────┼───────────┼───────────┤│審│判決│103年8月15日│同左│103年8月20日│││日期││││├─┼──┼───────────┼───────────┼───────────┤││法院│同上│同左│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左│同上││判││││││決├──┼───────────┼───────────┼───────────┤││確定│103年9月10日│同左│103年9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否│是│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7742號。│第17743號。│第16315號。│││編號1至7所示罪之刑│編號1至7所示罪之刑│編號1至7所示罪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6號│104年度聲字第216號│104年度聲字第216號│││裁定定其執行刑為有期│裁定定其執行刑為有期│裁定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徒刑2年9月。│徒刑2年9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25日│103年7月26日│同左││││││├────┼───────────┼───────────┼───────────┤│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同左││年度案號│第1651號│第5347號│││││││├─┬──┼───────────┼───────────┼───────────┤││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786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606號│同左││事││││││實├──┼───────────┼───────────┼───────────┤│審│判決│103年8月20日│103年10月22日│同左│││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左││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左││判││││││決├──┼───────────┼───────────┼───────────┤││確定│103年9月12日│103年11月11日│同左│││日期││││├─┴──┼───────────┼───────────┼───────────┤│是否為得│是│否│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316號。│第20653號。│第20652號。│││編號1至7所示罪之刑│編號1至7所示罪之刑│編號1至7所示罪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6號│104年度聲字第216號│104年度聲字第216號│││裁定定其執行刑為有期│裁定定其執行刑為有期│裁定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徒刑2年9月。│徒刑2年9月。│└────┴───────────┴───────────┴───────────┘┌────┬───────────┬───────────┬───────────┐│編號│7│8│9│├────┼───────────┼───────────┼───────────┤│罪名│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物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8日│103年5月5日│103年5月5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偵緝字│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同左││年度案號│第1641號│第4239號│││││││├─┬──┼───────────┼───────────┼───────────┤││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同左││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258號│103年度訴字第797號│同左││事││││││實├──┼───────────┼───────────┼───────────┤│審│判決│103年10月31日│104年2月10日│同左│││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左││確├──┼───────────┼───────────┼───────────┤│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258號│103年度訴字第797號│同左││判││││││決├──┼───────────┼───────────┼───────────┤││確定│103年11月25日│104年4月8號│同左│││日期││││├─┴──┼───────────┼───────────┼───────────┤│是否為得│是│是│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1513號。│8939號│第8938號│││編號1至7所示罪之刑││編號9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6號││104年度訴字第797號│││裁定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判決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徒刑8年。│└────┴───────────┴───────────┴───────────┘┌────┬───────────┬───────────┬───────────┐│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21日│103年3月24日│103年3月26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同左│同左││年度案號│13869、1567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59號│同左│同左││事││││││實├──┼───────────┼───────────┼───────────┤│審│判決│104年4月21日│同左│同左│││日期││││├─┼──┼───────────┼───────────┼───────────┤││法院│同上│同左│同左││確├──┼───────────┼───────────┼───────────┤│定│案號│同上│同左│同左││判││││││決├──┼───────────┼───────────┼───────────┤││確定│104年5月16日│同左│同左│││日期││││├─┴──┼───────────┼───────────┼───────────┤│是否為得│否│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938號│││編號9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編號│13│14│15│├────┼───────────┼───────────┼───────────┤│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18日│103年3月15日│103年3月15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同左│同左││年度案號│13869、1567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59號│同左│同左││事││││││實├──┼───────────┼───────────┼───────────┤│審│判決│104年4月21日│同左│同左│││日期││││├─┼──┼───────────┼───────────┼───────────┤││法院│同上│同左│同左││確├──┼───────────┼───────────┼───────────┤│定│案號│同上│同左│同左││判││││││決├──┼───────────┼───────────┼───────────┤││確定│104年5月16日│同左│同左│││日期││││├─┴──┼───────────┼───────────┼───────────┤│是否為得│否│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938號│││編號9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編號│16│17│18│├────┼───────────┼───────────┼───────────┤│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17日│103年3月20日│103年3月21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同左│同左││年度案號│13869、1567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59號│同左│同左││事││││││實├──┼───────────┼───────────┼───────────┤│審│判決│104年4月21日│同左│同左│││日期││││├─┼──┼───────────┼───────────┼───────────┤││法院│同上│同左│同左││確├──┼───────────┼───────────┼───────────┤│定│案號│同上│同左│同左││判││││││決├──┼───────────┼───────────┼───────────┤││確定│104年5月16日│同左│同左│││日期││││├─┴──┼───────────┼───────────┼───────────┤│是否為得│否│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938號│││編號9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編號│19│20│21│├────┼───────────┼───────────┼───────────┤│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23日│103年4月7日│103年4月19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同左│同左││年度案號│13869、1567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59號│同左│同左││事││││││實├──┼───────────┼───────────┼───────────┤│審│判決│104年4月21日│同左│同左│││日期││││├─┼──┼───────────┼───────────┼───────────┤││法院│同上│同左│同左││確├──┼───────────┼───────────┼───────────┤│定│案號│同上│同左│同左││判││││││決├──┼───────────┼───────────┼───────────┤││確定│104年5月16日│同左│同左│││日期││││├─┴──┼───────────┼───────────┼───────────┤│是否為得│否│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8938號│││編號9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編號│22│23│24│├────┼───────────┼───────────┼───────────┤│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毀損│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22日│103年3月18日│103年8月5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3869、15672號│4955、7525號│1086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59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6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02號││事││││││實├──┼───────────┼───────────┼───────────┤│審│判決│104年4月21日│104年4月17日│104年8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確定│104年5月16日│104年5月29日│104年9月22日│││日期││││├─┴──┼───────────┼───────────┼───────────┤│是否為得│否│是│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新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第8938號│3580號│16258號│││編號9至2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7號判│││││決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