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572號債權人 洪淵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騏軒企業有限公司馮欣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騏軒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對債務人馮欣妮之請求依據(查其非發票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