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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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原告 何政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告 張澤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21號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林富郎法官官怡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美足

歷審裁判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嘉簡 字第 592 號(110.06.25)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附民緝 字第 7 號裁定(110.12.29)【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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