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四號G
原告想家有限公司代理人丙○○被告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訴訟代理人丁○○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楊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