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34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佳珍 (即 謝進田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碧鳳 (即 程金田 之繼承人)、 程議慧 (即程金田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碧鳳(即程金田之繼承人)、程議慧(即程金田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前經本院裁定命裁定送達7日內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人雖具狀陳報,仍未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並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