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84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陳奕碩 債務人 鄭雅芳 即 朱阿春 之繼承人
鄭俊洋 即朱阿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鄭雅芳、鄭俊洋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阿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朱阿春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