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2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20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零捌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丙○○於85年11月29日邀債務人乙○○○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3月31日止累計消費記帳430,854元正未給付,其中154,419元為消費款;276,435元為循環利息。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3月31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720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乙○○○,│99年4月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54419│丙○○│││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