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6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侮辱公務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13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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