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耕地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575號上訴人 葉文憲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二項、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三年四月十一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九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前經原審依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就訴訟標的(桃園縣龍潭鄉黃字第一五二號耕地租賃契約關係及坐落桃園縣○○鄉○○段○○○○○號土地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坐落桃園縣○○鄉○○段○○○○○號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而以該土地一0二年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面積三三五一‧八三平方公尺計算,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零陸萬陸仟伍佰捌拾捌元,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業於一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送達兩造(見原審卷第十七、十八頁送達證書),兩造均未抗告、已經確定;本件上訴人於一審受全部敗訴之判決,並就原判決全部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柒萬柒仟叁佰貳拾肆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二千三百二十五元,尚短繳裁判費壹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伍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周舒雁法官洪文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淨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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