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醫療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號原告 李明憲 即華濟醫院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 律師被告衛生福利部代表人 陳時中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複代理人 陳仁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醫療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辯論終結,因有應行調查的事項,故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勳
法官孫萍萍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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