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李珮菁 被告 謝育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簡字第832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游欣怡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