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57號聲請人 錢蓓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梅珍┌────────────────────────────────────────────────────────┐│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錢蓓蓓│陽信商業銀行龍江分│101年9月23日│20,000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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