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AVELLANO,MARIOELENAMERTO( 瑪麗亞 )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GRANDFUSIONINTERNATIONALCO.,LTD(薩摩亞商
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
日所為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行關於「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仟
捌佰玖拾元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以新臺幣玖仟捌佰玖
拾元或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出具同額之保證書為
擔保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條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觀同法第239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