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33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再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5萬元,利息按年息11.99%固定計付並約定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40,808元及自101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99%計算之利息,及自101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二)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240,808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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