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七號再抗告人 謝鄭淑真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張美蘭 等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抗字第一七五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自明。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
本件相對人以:再抗告人前聲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以九十九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一九號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後,其本案訴訟經該院以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判決全部敗訴,再抗告人提起上訴,惟已於民國一○○年一月十九日撤回上訴等語,因認聲請假扣押之情事已變更,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板橋地院司法事務官認其聲請無理由,以一○○年度司全聲字第四二號裁定駁回,相對人提出異議,再經該院以一○○年度事聲字第二六二號裁定廢棄,並准許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則以:再抗告人主張相對人間通謀虛偽買賣系爭股票,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共同侵害其關於系爭股票權利,並釋明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由,聲請板橋地院准許系爭假扣押裁定,嗣相對人聲請法院命再抗告人限期起訴,雖經再抗告人提起本案訴訟,惟經判決全部敗訴,再抗告人提起上訴後,又具狀撤回本案訴訟之上訴及起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再抗告人已不得再執聲請假扣押時所表明原因事實之請求權,再提起同一之訴,顯見再抗告人已喪失原聲請假扣押請求之權利。是相對人主張原命假扣押之情事已變更,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自屬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再抗告人主張其另向相對人張美蘭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提起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三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惟此顯與原聲請假扣押所表明共同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不同,再抗告人對張美蘭所提起新訴之請求權,既非原假扣押所表明之事實範圍,自不屬於原系爭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訴訟範疇等情,因認再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裁定駁回其抗告,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再抗告人未表明原裁定有如何合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黃秀得法官鄭雅萍法官魏大喨法官葉勝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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