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26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北小字第2660號
原   告  陳火盛
被   告  葉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
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
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
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聲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
294元,嗣於言詞辯論期間,擴張為23,762元,而原告所為
變更請求金額部分,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並未逾
上開規定之範圍,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10月30日上午7時許,騎乘腳踏
車,在臺北市○○○路與民族東路口時,因未遵守交通規則
,與在新生南路自南向北行駛之原告所駕駛車排號碼546-C3
之營業用小客車碰撞(下稱系爭車禍),致原告花費行車事
故鑑定費3,000元,車輛修繕費5,920元,營業損失等費用
,共23,762元,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23,762元。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車禍致被告左側臀部傷害送醫,並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352號以業務過失傷害起
訴,後經鈞院刑事庭審理,刑庭法官勸說,被告已撤回對原
告之告訴,並以100年度審交易字第11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
結案。不料,原告竟於事發近2年,以交通鑑定書為由推翻
原案判決,並忘記當時刑庭審判長規勸被告撤回刑事告訴之
情事,又重新提告,其居心狡猾。且原告對被告要求之損害
賠償並未顧及被告當時的人身創傷及腳踏車損等語,資為抗
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
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和解不得
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民法第736條、第737條、第73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於99年10月30日就系爭車禍曾簽訂和解書
其和解條件約定為「一、茲鑑於事出意外雙方同意和解結
案,由甲方(即原告)賠付乙方(即被告)新臺幣壹仟零
伍拾元正。二、嗣後無論任何情形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不得
再向甲方要求其他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並拋棄民、刑事
訴訟法上一切追訴權。」等語,並參以原告在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8354號之100年4月22日偵
訊筆錄曾表示:「(檢察官)問:是否已和解?陳答:之
前當下有和解,之後告訴人又反悔,我認為她不能再提出
告訴。」等語,是就系爭車禍之損害賠償之責任承擔兩造
確達成和解,其和解內容為原告應負擔賠償被告1,050元
之損失。原告嗣後又改稱當天僅和解被告對原告之損害賠
償,沒有包括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云云;其陳述已上開
和解書之內容不一致,且有違一般簽立車禍和解書之常情
,和解書之內容應包括系爭車禍之全部約定雙方對彼此間
之權利義務為和解,原告復未有其他舉證上開和解有何得
撤銷之原因,則原告事後縱然發現被告亦有過失,未列入
考量,原告亦不得撤銷上開和解。雙方既於99年10月30日
和解,原告所稱疏未考慮情事又係可責原告所致,是以原
告無從撤銷本件和解。
(三)按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本件和解既
有效存在,則原告依據損害賠償請求權提起本訴,請求被
告給付如聲明所示金額,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原告受敗
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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