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688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易字第6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3775號、第3962號、第4056號),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鍾雅蘭書記官楊郁馨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鐵撬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丙○○前於民國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壢簡字第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本院以92年度簡上字第9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同年間再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5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三罪嗣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226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另於93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77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
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與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接續執行,於94年7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迄94年11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表所示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甲○○、乙○○、丁○○等人所有之物,得手後旋將竊得物品變賣予不詳之人換取現金花用。嗣分別於98年1月15日、98年1月17日、98年2月4日為警循線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行竊方式及竊取之財物│主文││號│││││├─┼─────┼───────┼──────────┼──────┤│1│97年10月22│桃園縣龍潭鄉烏│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丙○○毀越安│││日上午某時│樹林村11鄰烏林│之所有,持鋁梯爬上二│全設備竊盜,││││8號│樓陽台,毀越屬於安全│累犯,處有期│││││設備之窗戶後潛入屋內│徒刑捌月。│││││竊取該處甲○○所有之││││││電鑽2支、電鋸1台得││││││手(侵入住宅及毀損部││││││分未據告訴)。││├─┼─────┼───────┼──────────┼──────┤│2│97年11月13│桃園縣龍潭鄉烏│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丙○○毀越安│││日上午某時│樹林村11鄰烏林│之所有,持鋁梯爬上二│全設備竊盜,││││8號│樓陽台,毀越屬於安全│累犯,處有期│││││設備之窗戶後潛入屋內│徒刑捌月。│││││竊取該處甲○○所有之││││││電焊機1台、空氣壓縮││││││機1台得手(侵入住宅││││││及毀損部分未據告訴)││││││。││├─┼─────┼───────┼──────────┼──────┤│3│97年12月17│桃園縣龍潭鄉烏│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丙○○毀越安│││日上午某時│樹林村11鄰烏林│之所有,持鋁梯爬上二│全設備竊盜,││││8號│樓陽台,毀越屬於安全│累犯,處有期│││││設備之窗戶後潛入屋內│徒刑捌月。│││││先竊取該處甲○○所有││││││之打石機1台、電動鑿││││││子1支得手,再接續竊││││││取該處甲○○所有之熱││││││水器1台、工具1批得││││││手(侵入住宅及毀損部││││││分未據告訴)。││├─┼─────┼───────┼──────────┼──────┤│4│98年1月12│桃園縣龍潭鄉烏│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丙○○毀越安│││日上午某時│樹林村11鄰烏林│之所有,持鋁梯爬上二│全設備竊盜,││││8號│樓陽台,毀越屬於安全│累犯,處有期│││││設備之窗戶後潛入屋內│徒刑捌月。│││││竊取該處甲○○所有之││││││電動螺絲機2台得手(││││││侵入住宅及毀損部分未││││││據告訴)。││├─┼─────┼───────┼──────────┼──────┤│5│98年1月15│桃園縣龍潭鄉烏│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丙○○毀越安│││日中午12時│樹林村11鄰烏林│之所有,持鋁梯爬上二│全設備竊盜,│││30分許│8號│樓陽台,毀越屬於安全│累犯,處有期│││││設備之窗戶後潛入屋內│徒刑捌月。│││││竊取該處乙○○所有之││││││歌林牌32吋液晶電視1││││││台(機型KLT-270)得││││││手(侵入住宅及毀損部││││││分未據告訴)。││├─┼─────┼───────┼──────────┼──────┤│6│98年2月4│桃園縣平鎮市福│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丙○○攜帶兇│││日上午9時│林里51號旁農舍│之所有,持其所有客觀│器、毀壞安全│││許││上可做為兇器使用之鐵│設備竊盜,累│││││撬1支,毀壞屬於安全│犯,處有期徒│││││設備之農舍門鎖後侵入│刑捌月。扣案│││││竊取該處丁○○所有之│之鐵撬壹支沒│││││肥料噴灑機1台、鐵片│收。│││││切割機1台、木板切割││││││機1台得手(毀損部分││││││未據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