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司調字第214號
聲請人 潘吉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大林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5,000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聲請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