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348號債權人 湯凱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臺中市新社區崑山國民小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臺中市新社區崑山國民小學發支付命令,主張略以:債務人前與第三人輔廷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訂立財物採購契約,約定契約價金為135萬元,債務人所未支付之契約價金共135萬元及其利息,第三人輔廷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已讓與債權人,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書、存證信函、臺中市新社區崑山國民小學函、崑山小學小禮堂修繕整建-影音工程財物採購案之財務採購契約等件為證(以上皆為影本)。查,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惟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9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債權人雖主張其已受讓債權,惟因系爭債權已於崑山小學小禮堂修繕整建-影音工程財物採購案之財務採購契約第十六條第八項特約約定不得轉讓,揆諸首開及前揭說明,債權人之債權受讓無效,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於法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