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鳳圓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法定代理人 江瑞堂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起訴請求拆屋還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業經本院認無理由而判決駁回,有民事判決可參,上訴人並未因原審判決受有不利益,其自無上訴利益,依據前述說明,上訴人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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