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23號聲請人 王信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澤恩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二、請提出書面定期催告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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