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28號原告 張水錦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介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以100年度救字第115號裁定予以駁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