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938號債權人 林敬堯 上列債權人林敬堯因與債務人 鄭凱云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敬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提出債務人鄭凱云簽發之支票2紙,尚難釋明對債務人林峻吉有債權存在,是請提出其他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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