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2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巷1號
兼前1人
訴訟代理人 乙○○
            樓2
被   告 丁○○
            巷1號
兼前1人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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