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監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285號聲請人 蔡文華
莊素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蔡文華、莊素燕代理受監護宣告人 蔡幸宏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蔡幸宏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此觀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自明。復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㈠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㈡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人蔡幸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以93年度禁字第43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並由其父母即聲請人蔡文華、莊素燕為法定監護人,並經本院以99年度監字第267號裁定指定 莊河山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99年12月20日確定),且已於99年12月10日共同向本院陳報受監護宣告人蔡幸宏之財產清冊。因聲請人係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負責養護及治療受監護宣告人之身體,而聲請人蔡文華、莊素燕因移居美國,為配合共有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蔡幸宏所共有之臺南市○區○○段1-0348、1-0657、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為此爰聲請鈞院裁定准予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蔡幸宏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5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調取99年度監字第267號、93年度禁字第43號卷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稽之受監護人蔡幸宏既經禁治產宣告,揆諸前開規定,即視為已為監護之宣告,聲請人蔡文華、莊素燕為其之監護人,是本件聲請人因有代理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蔡幸宏名下不動產之必要,而向本院聲請許可,自屬有據。
(二)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人蔡幸宏經醫師鑑定其意識清晰,對問話能回答,但有明顯擴音困難,能自我進食,右側半身比較無力,但尚能自我行動,大小便須他人協助。注意力尚可、對人的定向感尚可,對時間、地點的定向感、記憶能力、注意力及計算能力則有明顯疏失,綜合以上,這是一個腦病變後遺症合併智能不足的個案,現在呈現明顯的能力減退且有明顯的語言表達能力障礙,精神狀態應達精神耗弱且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等情,故其自我照顧能力明顯不足,堪認聲請人為護養療治受監護宣告人蔡幸宏確須花費龐大之醫療費用,參以受監護宣告人蔡幸宏所有土地為共有,衡以共有土地處分不易,今配合其他共有人處分及出售其共有土地,應屬為受監護宣告人蔡幸宏之利益,確有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蔡幸宏所有之不動產之必要。從而,依前揭法條規定意旨,聲請人即本件受監護宣告人蔡幸宏之監護人,聲請准予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蔡幸宏處分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核與受監護宣告人蔡幸宏之利益並無不合,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末按非訟事件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而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事件,應徵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由聲請人負擔,爰依上開規定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劉毓如┌──────────────────────────┐│附表│├─┬─────┬────────────┬─────┤│編│財產種類│坐落│權利範圍││號││││├─┼─────┼────────────┼─────┤│1│土地│臺南市○區○○段1-0348地│30分之4││││號││├─┼─────┼────────────┼─────┤│2│土地│臺南市○區○○段1-0657地│5分之1││││號││├─┼─────┼────────────┼─────┤│3│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00│30分之4││││地號││├─┼─────┼────────────┼─────┤│4│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00│30分之4││││地號││├─┼─────┼────────────┼─────┤│5│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000│30分之4││││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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