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裁定工會解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71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鍾孔炤 相對人高雄縣消防器材裝修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葉光炫 聲請人聲請裁定工會解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倪金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