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許志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