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55號原告微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史瑞生 訴訟代理人 嚴國杰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鎔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文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鎔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92年8月4日以「熱可塑性彈性體複合材料之發泡製造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I314156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101年11月22日以(101)智專三(五)01029字第101212995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靜雯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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