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2號原告 黃高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宜佳 、張○○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於七日內,提出坐落新竹市○○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全份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並補正其中一位被告之姓名,逾期駁回訴訟。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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