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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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65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植貴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96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植貴近日因心血管疾病多次緊急送醫急診,一度發出病危通知並架設心血管支架,身體狀況不穩定,且被告已無規避刑責之逃逸行為,請准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王植貴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命其應具保新臺幣5萬元,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巷○○弄○○號3樓」。嗣因被告覓保無著,本院認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08年6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本院於108年7月4日審理後,依被告之自白及卷內證據資料,認其涉犯詐欺犯行之犯嫌重大,且前羈押之原因仍存,然衡酌被告有固定住所,又本件業已辯論終結,爰命被告應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巷○○弄○○號3樓」,且禁止出境、出海,被告並於108年7月4日經釋放,茲被告既已停止羈押,則其為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