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98號
債權人 趙子瑩
上列債權人趙子瑩因與債務人 黃品傑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趙子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附對話紀錄確為債務人黃品傑與臺端二人之相關資料,並請提出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與聲請狀附郵局帳號確為債務人黃品傑所有之相關資料,以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98號
債權人 趙子瑩
上列債權人趙子瑩因與債務人 黃品傑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趙子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附對話紀錄確為債務人黃品傑與臺端二人之相關資料,並請提出台中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與聲請狀附郵局帳號確為債務人黃品傑所有之相關資料,以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