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7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732號

原告新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街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士勛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福容   

          住○○市○○區○○○路00號11樓

           (義品法律事務所)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1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萬519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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