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新三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雖犯殺人罪,但事後已向警局自首,應無逃亡之虞,且本案之證人已訊問完畢,已無羈押之必要,為此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因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恐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99年3月26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使其原因消滅。從而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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