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
㈠提出本件債權協商成立期日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及聲請人自成立協商之日起之還款狀況(還款起訖日),暨每期還款之繳納證明文件。
㈡是否積欠台灣銀行無擔保債權之債務?苟有,數額為何?是否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㈢聲請人自民國97年1月至7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㈣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鐘
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㈤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交通工具行照影本、健保卡影本。
㈥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房屋貸款、水電費、餐費、稅賦、交通、扶養、保險費(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㈦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㈧聲請人名下全部股票之明細。
㈨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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