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272號聲請人 王崇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思 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林思〝螢〞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