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664號債權人 楊銘森
鍾秀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巨林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為各自票權,債權人應各自繳
新臺幣500元,依卷附收據所示楊銘森已繳500元,請鍾秀梅補繳500元。)㈡確認本件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請區分債權人楊銘森、鍾秀梅各自對債務人巨林開發有限公司之請求金額為何?利息起迄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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