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3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翔、 游宗賢陳鈺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游宗賢、陳鈺雯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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