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8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詹詠富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