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06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子軍選任辯護人劉彥廷律師
陳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4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子軍見其鄰居即告訴人 康郁娟 將貓置放於其車庫之籠子內,認為有不當飼養之情事,竟基於妨害秘密之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18日11時28分許,在其位於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之住處,以其個人之Iphone手機,透過共用牆壁之間隙,拍攝告訴人位於屏東縣○○市○○○路00巷00號之車庫,以此方式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罪嫌,惟該罪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晨勝提起公訴,檢察官許育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