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7號抗告人 羅宗賢 相對人 羅曾緞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7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抗告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均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正面,註記有「發票原因:返還羅宗賢代墊 羅明玉 之醫療費」(下稱系爭註記),則依其文義,顯限制該紙本票僅得作為特定給付兌現之用,對執票人得否憑票請求發票人付款有所限制,違背票據應無條件支付之本質,此本票因而無效,故裁定駁回抗告人對相對人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本票形式已具備本票所應記載之事項,且亦有記載「無條件支付」,雖系爭本票最後方有記載系爭註記。惟系爭註記僅係說明系爭本票簽發之基礎原因,並非對抗告人請求發票人付款之限制或條件之記載,無足發生對執票人付款限制之效果,亦不影響系爭本票之效力,原裁定之認定顯有違誤,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並非適法。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裁定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按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又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下列金額:一、被拒絕付款之本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二、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分別為票據法第3條、第123條及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1、2款所明定,又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另按票據上應記載事項,可區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其中關於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發票年、月、日等記載,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屬無效。而本票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除非其記載已使本票債權之行使附有條件或限制,致喪失「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意思,當認欠缺「無條件擔任支付」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應屬無效外,依同法第12條規定,僅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而已,並不因此影響票據本身之效力。
四、本件抗告人主張其執有相對人簽發,載明無條件擔任兌付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系爭本票,詎抗告人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尚有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未獲清償,乃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系爭本票影本為證,而依系爭本票形式上觀之,其已載明「本票」及「無條件支付擔任兌付」等表示為本票與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文字,另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和發票年、月、日等其他絕對必要事項,亦均已記載完全,已具備本票有效要件。至於系爭本票發票日後方雖加註有非票據法規定之系爭註記,然系爭註記僅係表明「發票原因」,並非以未定之事實作為付款提示之條件,且亦無何變更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意,是系爭註記未違反本票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性質,系爭本票不因此而無效。從而,抗告人聲請為系爭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應予准許。原裁定認系爭本票無效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更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及同法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亦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之聲請及抗告均有理由,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抗告費用1,000元,均應由相對人負擔,爰確定本件程序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方秀貞┌─────────────────────────────────────┐│附表:107年度抗字第2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新臺幣)││││││││││││├─┼──────┼──────┼─────┼───┼──────┼────┤│1│106年10月10│450萬元│450萬元│空白│106年10月10│無│││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