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87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即 洪銘輝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洪銘輝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2月25日起至126年2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洪銘輝均於91年3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300,000元②300,000元,借款清償期為①101年3月4日②101年4月11日,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洪銘輝自95年7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68,63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期間第三人洪銘輝於95年8月20日死亡,其遺產由相對人甲○○管理中,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志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87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二小段│151│建│68.00│全部│分割增加地號│││││││││││:151-3地號│├──┼───┼────┼───┼───┼───┼─┼────┼──┼──────┤│002│台南市○○○區○○○段│二小段│151-2│建│7.00│全部││├──┼───┼────┼───┼───┼───┼─┼────┼──┼──────┤│003│台南市○○○區○○○段│二小段│151-3│建│3.00│全部│分割自:151│││││││││││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87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計│位│圍│├──┼─┼──────┼────┼────┼─┼─┼─┼─┼─┤│001│11│台南市中西區│台南市中│1層樓房│56│46│10│平│全│││6-│府前路90巷65│西區高砂│磚造│.7│.0│2.│方││││1│號│段二小段││9│4│83│公││││││151地號│││││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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